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与他人(另案处理)结伙至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鲲鹏路绿地之窗国际花都三期12号楼停车处,将被害人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铃木牌摩托车盗走。
2.201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与他人(另案处理)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百货超市内,盗走店内小汞南京、软五星、硬五星南京、紫树、黄鹤楼、利群等品牌香烟共计11条。
3.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至邳州市**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主卧床头柜内的一条金镶玉项链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55元。
4.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至邳州市**镇**村**庄,翻墙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将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的二条铂金项链和一个铂金戒指盗走,后将盗窃所得项链、戒指卖给郑某某,得款1286.5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周某接受询问,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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