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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制造毒品案)_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与向某某(另案)、江某某(另案)三人共谋出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向某某出资10万,江某某出资4.1万,周某出资5万,共计19.1万用于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碱、辅料以及制毒工具等。4月12日,向某某和周某在成都向制毒原料卖家“龙某某”支付18万元现金后,购买到麻黄碱三公斤,周某独自将麻黄碱从成都带回内江,期间,周某与贩卖制毒辅料和制毒工具人员联系购买相关物品,向某某和江某某于当天中午在成都**高速路口以5800元钱的价格购买制毒辅料和制毒工具后返回内江。4月13日,向某某、江某某和周某商量制毒事宜,当晚周某和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村附近制造毒品,但未成功。4月14日晚上向某某在获悉江某某和周某制毒失败后,电话联系章某某(另案)帮忙制造甲基苯丙胺。4月15日凌晨,章某某从成都市来到内江与向某某等人见面,查明制毒失败的原因后,周某于当日下午前往成都购买进一步制毒所需辅料并返回内江。4月16日凌晨,向某某、江某某、章某某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号旁一座已拆除的废弃小庙,利用前次制毒形成物、剩余物以及周某新购买的制毒辅料制造甲基苯丙胺,制成液态甲基苯丙胺10.86千克,制毒完成后,向某某、江某某、章某某在转移过程中被民警挡获。2020年7月13日,周某在内江市********单元**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称量、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与向某某、江某某等人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0.86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义斌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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