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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海海、乔某某等7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周海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吉林省桦甸市**街道**组。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87********,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立,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82********,满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海海、任某某、乔某某、田伟、张立、王某甲、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海海、任某某、乔某某、田伟、张立、王某甲、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周海海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桥洞下、公墓地等处以硬牌九加一点半的方式开设赌场至少13天,该赌场每天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3000元,共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任某某明知周海海开设赌场,仍借款20万元给周海海供赌场经营之用,并收取高额利息。被告人乔某某受雇于周海海为赌场接送赌客及望风,被告人田伟受雇于周海海为赌场提供“保护”,被告人王某甲及薛某某受雇于周海海为赌场接送赌客,该四人涉案金额至少为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受雇于周海海为赌场接送赌客至少10天,其涉案金额至少为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立受雇于周海海为赌场望风至少6天,其涉案金额至少为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3.证人徐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沈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海海、任某某、乔某某、田伟、张立、王某甲、孙某某及同案犯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被告人周海海开设赌场;被告人任某某、乔某某、田伟、张立、王某甲、孙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海海、乔某某、田伟、张立系累犯,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海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任某某、乔某某、田伟、张立、王某甲、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任某某、乔某某、田伟、张立、王某甲、孙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  刚

2020624

附:

1.被告人周海海、任某某、乔某某、田伟、张立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6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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