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4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楼**手机店员工宿舍,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头柜的一部黑色的内存256G苹果X手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27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0日晚上19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栋**房宿舍,盗取被害人林某某放在靠门上铺枕头处的一部小米白色内存64G的Max手机,欲离开之际被被害人林某某发现。被害人林某某随即马上报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视频研判通报、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查现场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检察员助理:黄姗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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