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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海军盗窃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周海军,绰号“周二佬”,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8********,白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1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海军见被害人宋某某家里没人,便撞开了宋某某家的侧门,进入宋某某家卧室,盗走宋某某夹藏在棉被里的75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摩托车的基本资料及照片,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书,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提取截图,周海军指认被盗房屋监控视频截图,证人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海军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被盗房屋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军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海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海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海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茜

检察官助理:王鹏凯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海军现被羁押在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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