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住盐城市盐都区**小区**号楼**室。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5年12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聚众斗殴,于2009年2月11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原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3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彬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7月1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6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阜宁县**镇**村**组**号,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镇**路**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6月20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3年7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葛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丰区境内,组织沈某某、吕某某、韦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6次,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组织杨某乙、韦某某、吕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2次,抽头获利计人民币24000余元;被告人陈彬彬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4次,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葛某某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人员、接送参赌人员车辆2次,非法获利1200元;被告人王某甲抽头2次,未获利;被告人朱某某放水1次,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1次,非法获利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蔡某甲家,组织沈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计5000余元。被告人陈彬彬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非法获利200元。
2.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吴某某家,组织沈某某、王某乙、蔡某乙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日未能抽头渔利。被告人陈彬彬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未获利。
3.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蔡某丙家,组织沈某某、吕某某、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计5000余元。被告人陈彬彬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非法获利300元。
4.2020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蔡某甲家,组织沈某某、吕某某、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计5000余元。被告人陈彬彬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未获利。
5.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组织杨某乙、韦某某、吕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计14000余元。被告人葛某某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人员,非法获利600元。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抽头,未获利。
6.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丁某某家,组织杨某乙、韦某某、吕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计10000余元。被告人葛某某为赌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人员、接送参赌人员车辆,非法获利600元。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抽头,未获利;被告人朱某某放水1次,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4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棚上抽头8次,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陈彬彬为他人开设的赌棚寻找场所、站岗放哨4次,非法获利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葛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葛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吕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葛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葛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葛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葛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彬彬、葛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彬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葛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葛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华宇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陈彬彬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595022****);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小区**号楼**室(联系方式:1377000****);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盐城市亭湖区**镇**路**号(联系方式:1539689****);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幢**室(联系方式:1385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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