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57号
被告人周浩淼,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浩淼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浩淼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底期间,被告人周浩淼在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多人在自己承包的原梁平区**镇**村**组集体林里砍伐树木,并将木材运到四川省**县**镇**加工厂出售牟利。经重庆市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现场进行认定,被砍伐的树木为马尾松,共计96株,立木蓄积共计59.1326立方米。
被告人周浩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林权证、承包合同、证明、认定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汪某甲、邓某某、汪某乙、谢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徐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浩淼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浩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浩淼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浩淼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浩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浩淼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小林
检察官助理:张大海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浩淼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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