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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号**房。2020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曾为中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在离职后还冒用上述身份,以虚构医疗保险项目、伪造保险单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邓某某、魏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投保虚假的中国人民保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2019版)》,从而骗得被害人邓某某、魏某某人民币94343.85元,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83.46元,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1659.52元,合计骗得人民币126086.83元。实际上,周某某仅用骗得的部分款项人民币5992元为被害人邓某某、魏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投保了京东安联《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感恩版)》。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素蕙

检察官助理:范宇鑫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扣押蓝牙手机刷卡器1台、手机3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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