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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7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6月25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姚某某在博罗县**镇、广州市增城区**镇多次将毒品氯氨酮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及吸毒人员吴某某、苏某某吸食。2020年1月份开始,周某某向姚某某购得毒品氯氨酮后,多次在博罗县**镇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同年5月14日、5月19日,周某某、姚某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叶照威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扣押的IPHONE 7手机、OPPO R9S手机、VIVO手机暂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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