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
21999********,汉族,在读大学生,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8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苏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93********,汉族,初中,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栋**单元**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3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罗苏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成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按照邵某某的安排来到成都市北门客运站,接收装有若干条蟒蛇的纸箱一个,后乘坐顺风车将蟒蛇带回四川省富顺县家中饲养。2019年7月2日,民警从其位于富顺县**号**栋**单元**号家中查获其中1条缅甸蟒。经鉴定,该蟒蛇为有鳞目蛇亚目蟒科缅甸蟒,为国家国家Ι级保护,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
2018年3月和6月,被告人周某分两次以人民币3 500元/条的价格从被告人罗苏强处收购缅甸蟒2条(该2条缅甸蟒由被告人罗苏强在成都市金牛区**栋**单元**号饲养,并通过顺风车将两条蟒蛇运送至四川省富顺县家中。2019年7月2日,民警从被告人周某位于富顺县**号**栋**单元**号家中查获该2条蟒蛇。经鉴定,该2条蟒蛇均为有鳞目蛇亚目蟒科缅甸蟒,国家Ι级保护,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
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蟒蛇1条。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用该条蟒蛇加人民币1000元向刘某某换购2条地毯蟒。2019年7月2日,民警从被告人周某位于富顺县**号**栋**单元**号家中查获该2条地毯蟒。经鉴定,该2条地毯蟒为有鳞目蛇亚目蟒(亚)科地毯蟒,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等同国家II级。
2019年2月到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A.BCR.CYJ”的网友(另案处理)收购哥伦比亚彩虹蚺2条。2019年7月2日民警从其位于富顺县**号**栋**单元**号家中查获该2条哥伦比亚彩虹蚺。经鉴定,该2条哥伦比亚彩虹蚺为有鳞目蛇亚目蟒科彩虹蟒,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等同国家II级。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以人民币91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另案处理)收购网纹蟒2条。2019年7月2日,民警从其位于富顺县**号**栋**单元**号家中查获该2条网纹蟒。经鉴定,2条网纹蟒均为有鳞目蛇亚目蟒科网纹蟒,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等同国家II级。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微信名“exm”的网友(另案处理)收购眼镜王蛇1条。2019年7月2日,民警从其位于富顺县**号**栋**单元**号家中查获该条眼镜王蛇。经鉴定,该条眼镜王蛇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等同国家II级。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毕某某(另案处理)收购球蟒5条,在饲养过程中,其中2条球蟒死亡。2019年7月2日,民警从其位于富顺县**号**栋**单元**号家中查获其余3条球蟒。经鉴定,查获的球蟒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等同国家II级。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帮助王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周某处收购蟒蛇1条。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通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另案处理)收购网纹蟒1条,该蟒蛇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经鉴定,该蟒蛇为有鳞目、蟒科、蟒属、网纹蟒,被列入CITES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周某被民警抓获,民警除了查获了上述野生动物,还从其家中查获球蟒1条、红尾蚺1条、缅甸蟒蛇蛋17枚,经鉴定,该球蟒、红尾蚺均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等同国家II级。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罗苏强被民警抓获。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周某、罗苏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罗苏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罗苏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实施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罗苏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慈学
2020年3月23日
书记员:王雨晴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罗苏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陆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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