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776号
被告人周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5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雁江镇教办会计,出生地江苏省常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巷**号附**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县**家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8月23日被资阳市雁江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拘留。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
本案由雁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7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开出现金支票以“借差旅费”的名义将雁江三小和雁江七小上交的20000元“普九”专项经费从072账号中取出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2、1998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将镇财税所拨款10万元不上会计账,通过现金支票以“付各校标准医药费” 、“付差旅费”的名义取出据为己有,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3、1998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开出现金支票以“零星购物备用金”名义从072账号中取出现金200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4、1998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某将雁江七小上交的电教费、学生资料费等代管费80505元,以少上收入、多列支出的方式将其中20653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5、1999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将各校上交款少上账,借款、收款不上帐,上年余额少结转,虚增借款等方式侵吞公款16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6、1999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将收雁江八小上交教办代新华书店收的书款34849.60元不上账和用现金支票将新华书店返回的手续费4750.40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和个人生活开支。
7、1999年9月8日、9月16日,被告人周某以重复退进城教师集资款的方式从890账号中取出现金600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8、1999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开出现金支票从890账号中将未上账的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10000元取出现金据为己有,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
9、1999年9月27日、10月20日、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三次分别以付差旅费”、“付医药费、工资”等名义开出现金支票从890账号取出现金17191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10、1999年12月6日,被告人周某以“职工全年标准医药费”名义开出现金支票从890账号取出现金1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和个人生活开支
11、2000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将市教委拨雁江二中、八小修缮费30000元以“差旅费”名义开出现金支票从890帐号中取出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和个人生活开支。
12、2000年2月12日、22日,被告人周某三次以“备用、付差旅费”名义开出现金支票从890账号取出现金41914.2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13、2000年6月30日、7月12日,被告人周某以不上账的方式将资阳市雏雁教育服装厂王某某交雁江镇教办2000年上期统筹金25000元,雁江镇财政所拨雁江教办培训费150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14、2000年10月13日、17日、24日,被告人周某先后从账号为638675011400******自己的存折中取出各校交的教师保险费64000元,连同其收现金余款5048元和存折余款442元,合计教师保险费69490元,于2000年10月24日携款潜逃。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上缴了其贪污的全部公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帐凭证、收据、支票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4.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其担任雁江镇教办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上帐、多列支出等手段贪污公款73956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号,电话:1523297****。
2.卷宗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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