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云南省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至26日,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镇龙寿支队43号源茂宾馆209房间内,在微信朋友圈虚构自己有医用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向其购买口罩,并多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其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067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在源茂宾馆209房间内,在微信朋友圈虚构自己有医用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向其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向其账户转账人民币400元。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附近,以出售拍摄抖音的设备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情况、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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