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诉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530322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陆某某**乡**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陆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富国,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53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陆某某**乡**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家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2003年因犯收购赃物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陆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532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陆某某**乡**村委会出纳兼烤烟技术员、民兵营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红宝,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11月26日,陆某某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建昌,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石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戊,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己,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庚,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麒麟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路**小区**幢**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路**号**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辛,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室,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5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壬,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3月5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4月5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陆某某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和陆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陆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陆某某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15日以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周某丙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采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陆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红宝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胡建昌、周石生、周某戊、周某己、钱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周某辛、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壬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周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梁红宝、胡建昌、周石生、周某戊、周某己、钱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周某辛、唐某某、周某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查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与同年10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16日分别对两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1、2017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周某丙共同商量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支付**村委会**水库工程项目建设款给施工者程某某为由,通过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将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给村委会集体的赞助款共计45人民币万元套出,进行私分。其中周某某、周富国每人共分得人民币15万元,周某丙共分得人民币3万元,梁某乙、刘某某(后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每人共分得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周某丙已退赃。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周某丙共同商量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私分**村委会的烤烟育苗费人民币17.2万元,其中周某某共分得人民币9万元,周富国共分得人民币3万元,周某丙共分得人民币5.2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周某丙已退赃。
3、201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村委会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中户型异地搬迁安置房屋一套非法占为己有。(赃物已扣押)
4、2012年底,被告人周富国利用职务便利,以需要还个人贷款为由,从周某某处将其保管的**村委会集体资金人民币4万元拿走占为己有。
5、2013年6月,被告人周富国利用职务便利,从出纳周某丙处将**村委会集体资金人民币10万元拿走占为己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2012年经**村委会决定,在**村因煤矿采区搬迁安置新村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商铺房对群众出售。被告人周某某与周富国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与梁某丙商议决定不进行招投标,把该工程直接交梁某丙承建,由梁某丙给他们每人100万元的利益。承建该工程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退还购房款、代收购房款、虚开交款收据等方式共向梁某丙索要人民币105.1万元;被告人周富国通过退还购房款、代收购房款、多次索要现金等方式,共向梁某丙索要人民币84.3万元。2016年,周某某担心罪行败露,退还了梁某丙人民币80万元。
三、非法经营犯罪事实
2015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周某某、梁红宝、胡建昌、周石生四人商议合伙凑钱购买烤烟销售牟利,在经过实地行情考察后,被告人周某某、梁红宝、胡建昌、周石生便伙同被告人周某己、周某庚、钱某某、潘某某、周某戊、孙某某出资参与合伙,期间,被告人胡建昌、周某戊、周某辛提供临时烤烟堆放场所。2015年9月25日16时许,在被告人胡建昌、周某己的安排下,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载有烤烟的云******红色豪沃大型自卸货车、刘某某(已判刑)驾驶载有烤烟的云******红色解放大型货车运输至陆某某板桥镇响水坝附近被陆某某烟草专卖局、陆某某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查获。经陆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装有14700公斤烟叶,烟叶价值人民币71.5596万元;唐某某驾驶的自卸货车装有13100公斤烟叶,烟叶价值人民币63.7708万元。
四、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1、2017年3-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梁红宝、周某壬在陆某某**乡**村委会,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煤矿,并出售获利人民币519.8939万元。
2、2018年5月,作为村委会书记、主任的被告人周某某在组织人员对**水库旁的土地进行复耕过程中,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将复耕过程中采出的煤炭7065.75吨出售获利人民币44.33254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百姓占地费人民币44.3008万元,用于发放村委会工作人员电话费71000元,剩余316.85元。
五、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因对谢某某不在村委会吃饭起身离开不满,便追随到村委会大门口对谢某某头部打了一拳。
2、2010年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因对未能接到电话通知到村委会开会的陈某某不满,在村委会会议室用拳头打陈脸部,用脚跺陈腰部。
3、2010年春节后一天,因村小组长梁某丁睡在村委会的沙发上,被告人周某某踢醒后便对起身的梁某丁实施殴打行为。
4、2009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周富国家做客过程中,无故对村民周某甲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陆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任职证明、中共**乡**村总支委员会选举结果批复、问题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辞职申请书、陆某某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周某某辞去人大代表的决定、**乡人大主席团关于周某某免职的通知、涉案款扣押材料、涉案商铺扣押材料、工资明细、情况说明、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工程合同书、**水库工程建设结算单、建设竣工验收凭证;记账凭证、拨付建设工程款的发票、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向陆某某**乡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转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收支手写记录复印件、会议记录、补助花名册、记账凭证、用款申请书、发放补贴会议记录、村组干部年终补助、考核材料、审计报告、**乡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成立烤烟生产技术服务社的通知、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目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陆良**烤烟生产综合性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烤烟生产合作社章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文件、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社员名单、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证明、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确认书、受理通知书、准予变更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合作社登记证、合作社登记申请书、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明、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确认书、受理通知书、准予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烤烟育苗协议、烤烟育苗专业化供苗合同、收据、领款单、网上银行交易详情单、**村委会烤烟育苗支出明细、**村烤烟育苗费支出明细、**村烤烟育苗费支出明细、**烤烟育苗费支出明细、**乡政府关于**乡**村易地搬迁实施方案的请示、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收据、异地搬迁商铺项目(一期、二期、附属工程)合同书、商铺工程预算书、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商铺房一期、二期工程结算、商铺收入记账本及收到**村委会的工程款收据、商铺付款单据、商铺款欠款明细、商铺房交易记录本、商铺购房收据、兑现给周某某、周富国好处费账本明细、陆某某自然资源局**所情况说明、**村委会商铺房情况说明、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准建证、罚没收入收据、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乡人民政府文件、记账笔记本、烟叶价格鉴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甲、梁某辛、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汪某某、杨某某、戚某某、伏某某、陈某某、钱某某、刘某乙、刘某丁、苏某某、胡某某、梁某戊、腾某某、保某丁、刘某丙、王某乙、周某子、黄某某、梁某己、张某某、梁某丙、保某乙、王某甲、孔某某、俞某某、周某癸、周某戊、保某甲、肖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周某己、皇某某、张某甲、方某某、张某乙、林某某、张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周某丙、梁红宝、胡建昌、周石生、周某戊、周某己、周某丑、钱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周某辛、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周某丙、胡建昌、周石生、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潘某某、孙某某、周某辛、唐某某、周某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列项目工程建设开支,侵占集体资金62.2万元,单独侵占集体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住房一套,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索取贿赂189.4万元,数额巨大;违法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135.324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未取得采矿许可伙同他人擅自采矿从中获利519.8939万元,私自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擅自采矿从中获利44.33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富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列项目工程建设支出,侵占集体资金62.2万元,单独侵占集体资金14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索取贿赂18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列项目工程建设支出,侵占村委会集体资金62.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红宝,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135.324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未取得采矿许可伙同他人擅自采矿从中获利519.893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昌、周石生、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钱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周某辛、唐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135.324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壬,未取得采矿许可伙同他人擅自采矿从中获利519.893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第一桩、第二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第一桩,属共同犯罪,其中在职务侵占第一桩中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系主犯,被告人周某丙系从犯;在非法经营中,被告人周某某、梁红宝、胡建昌、周石生系主犯,其余参与被告人系从犯;在非法采矿第一桩中,被告人周某某、梁红宝主犯,被告人周某壬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梁红宝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红宝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胡建昌、周石生、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潘某某、孙某某、周某辛、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胡建昌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八条之规定,具备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周富国、梁红宝、周某壬现被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丙、胡建昌、周石生、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钱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周某辛、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陆某某监察委员会程序卷1册、证据卷11册、检察卷1册、公安侦查卷10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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