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文化程度未知,汉族,现住东海县**镇**村**组。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4年9月3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于2013年8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合并执行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3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19时40分许,东海县公安局石湖派出所民警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周某某(醉酒)进行口头传唤。周某某在被传唤过程中,对民警李某甲、辅警李某乙进行殴打,致使李某甲嘴部被打伤流血。经法医鉴定,李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范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临床)字[2017]11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执法记录仪和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成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