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叶某某等四人抢劫、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惠安县**栋**梯**室。因吸毒,于2018年1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5月2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1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同年9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宝海,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0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5日至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18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5月15日两次退回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补充侦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1.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伙同同案人潘某甲、何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在逃)等人,驾驶闽******号小型汽车在泉港区驿峰中路飞戈汽车城路段,将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面包车截停。被害人刘某某跳车逃跑,随后被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潘某甲、何某某、卢某某等人抓住,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潘某甲、何某某、卢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辱骂、暴某某打,并以涉嫌走私成品油扬言报警,胁迫被害人刘某某给钱,被害人刘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同案人何某某微信,所得款项被平分并挥霍。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0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伙同同案人王某甲、潘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及卢某某、“林某某”(在逃)等人,分乘多部小车在惠安县辋川镇平埔路口截停一部油车并控制住驾驶员。经驾驶员联系,被害人潘某乙、潘某丙到场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陈宝海、叶某某及其他同案人以该油车涉嫌走私要被害人潘某乙给钱私了,被害人潘某乙不给,被告人周某某、陈宝海、叶某某及其他同案人遂持棒球棍等殴打被害人潘某乙、潘某丙。被害人潘某丙被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潘某乙则被迫通知其朋友给同案人周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上述被告人见转账记录后才将被害人潘某乙放行。后因转账时输错卡号,转账没有成功。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乙、潘某丙此次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3.2019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伙同同案人王某甲、潘某甲、周某某等人,分乘多部小车在泉港区通港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旁的沙场内加油点,以涉嫌经营走私成品油扬言报警胁迫该加油点给钱私了,恰逢被害人高某某驾驶一部厢式货车在该处休息,被告人周某某、陈宝海、叶某某伙同其他同案人以被害人高某某涉嫌走私成品油威胁其给钱,并持棒球棍、小剪刀等对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暴力威胁,被害人高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到同案人周某某微信,后被告人周某某又将被害人高某某手机抢过来,通过其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833元到同案人周某某支付宝,后手机归还被害人高某某,所得款项被平分并挥霍。

二、敲诈勒索罪

1.201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在逃)、潘某丁(在逃)等人,分乘两部小车在泉港区山腰街道钟厝村铁路桥附近,将被害人肖某甲驾驶的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面包车截停,以涉嫌走私成品油扬言报警胁迫被害人肖某甲给钱,被害人肖某甲害怕,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潘某丁微信,所得款项被平分并挥霍。

2.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陈宝海伙同同案人王某甲、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分乘两部小车在泉港区驿峰西路德立公司路段,将被害人肖某乙雇佣司机驾驶的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面包车截停,司机见状跳车逃跑,后被追回并控制住。被害人肖某乙赶到现场,被告人叶某某、陈宝海伙同其他同案人以涉嫌走私成品油扬言报警胁迫被害人肖某乙给钱私了,被害人肖某乙害怕,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到同案人何某某微信,所得款项被平分并挥霍。

3.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甲、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分乘两部小车在泉港区驿峰西路德立公司路段,将被害人吴某某雇佣司机驾驶的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面包车截停。后被害人吴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其他同案人以涉嫌走私成品油扬言报警胁迫被害人吴某某给钱私了,被害人吴某某害怕,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到被告人叶某某微信,所得款项扣除油费后,被告人叶某某和王某甲各分得人民币900元、同案人何某某分得人民币400元、同案人周某某、杨某某和郑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

4.2019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甲、潘某甲、周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邱某甲(另案处理)、谢某某(在逃)等人,分乘两部小车在324国道惠安段靠吴山村路口的路边,将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面包车截停,以涉嫌走私成品油扬言报警胁迫被害人陈某甲给钱,被害人陈某甲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被告人周某某微信,所得款项被平分并挥霍。

5.2019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甲、潘某甲、周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邱某甲等人,分乘两部小车在324国道泉港段涂岭镇前欧村路口路段,将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面包车截停,以涉嫌走私成品油扬言报警胁迫被害人陈某乙给钱,被害人陈某乙害怕,被迫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6000元到被告人周某某支付宝,所得款项被平分并挥霍。

6.同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甲、潘某甲、周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邱某甲等人敲诈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000元后,分乘两部小车在泉港区通港路清美村路段,将被害人邱某乙驾驶的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面包车截停(截停时车辆发生轻微碰撞),以涉嫌走私成品油扬言报警胁迫被害人邱某乙给钱私了,被害人邱某乙害怕,被迫通知他人到现场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所得款项被平分并挥霍。

另查明,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惠安县聚星国际城9栋1梯13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宝海在惠安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处理违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投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交代了同案人王某甲、周某某所在位置,后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同案人王某甲、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四部、小型汽车一辆、柴油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肖某乙、陈某乙、邱某乙、潘某乙、潘某丙、陈某甲、肖某甲、吴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及同案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张某某、王某甲、潘某甲、周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6.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照片;

8.视频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张某某伙同他人,分分合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辱骂、持械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使用辱骂、持械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伙同他人,分分合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涉嫌走私成品油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宝海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敲诈勒索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宝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陈宝海部分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宝海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5561****。

3.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5975****。

4.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