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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号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知道袁某某欠被害人何某某钱并躲在外地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假冒袁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何某某聊天,谎称在外地做沙发生意很快会回笼资金给何某某还债,先后编造缺材料款、投资新项目、给工人发工资等虚假理由向何某某借钱,并以微信限额为由让何某某将钱交给周某。被告人周某通过冒充他人身份、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何某某人民币共计252800元,被告人周某将骗得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被害人何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6月22日报案至绵竹市公安局,2020年10月7日,侦查人员在绵竹市兰卡威小区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2528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臧桂红

检察官助理 李树斌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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