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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周某某抢劫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和被害人岳某某共同租住重庆市南岸区万达广场铂邸**栋**的房屋,租期为一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周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共谋抢劫。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周某用钥匙打开万达广场铂邸**栋**的房门,趁被害人岳某某在床上睡觉之际,周某用枕头捂住岳某某的头部,周某某用事先准备的皮带捆住岳某某双脚,后周某用腰带将岳某某双手缠住,二人又给岳某某拍了裸照与视频,威胁其不准报警,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人民币1476元,后周某、周某某二人离开。周某某分得人民币700元,周某分得人民币776元,赃款被二人挥霍。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某和周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万达广场铭邸**栋**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2月27日,民警在周某处提取、扣押一部“苹果”6S手机,在周某某处提取、扣押一部“小米”9SE手机。

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租赁协议》等书证;

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人民币147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被扣押手机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简易)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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