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法国),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0年8月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9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汪某某,虚构其工作等情况,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信任后进行恋爱交往。2020年1月5日至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编造项目投资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汪某某多次借款、索要钱款或者向被害人汪某某介绍“叶某某”系其好友,再通过交友软件以“叶某某”的名义编造上述理由要求被害人汪某某筹钱帮助被告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付的钱款人民币共计398250元。后被害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周某某归还欠款,被告人周某某推脱,至今未还款。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晨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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