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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治、周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周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寿宁县**镇**巷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治,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寿宁县**镇**巷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祖宝,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春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寿宁县大安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505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某某、金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15日、5月27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于同年6月13日侦查终结。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1日、5月13日、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起,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春伟为获取高额利润,分别向他人购买具有赌博网站“银商”代理权限和赌徒数据的电脑、手机等设备3套,向设备内的“赢爵”、“金爵”、“大家玩“、“元宝”、“易发”、“金贝”、“天天”、“齐齐乐”等8个赌博网站购买赌博筹码(即“游戏币”)。之后,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春伟合伙租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花苑**号楼**室,雇佣被告人金某某、潘某某上班。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春伟、金某某、潘某某以2人1组3班倒的排班,轮流将购买的赌博筹码卖给赌徒郑某某、刘某某、范某某人,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1月25日9时,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花苑**号楼**室内现场查获作案电脑3台和作案手机13部。经鉴定,至案发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春伟、金某某、潘某某共兑换赌资计人民币6881385.34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同日,被告人周某、周治、叶春伟、金某某、潘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花苑**号楼**室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吴祖宝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2018年1月29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从作案的微信和支付宝中扣押赃款人民币118000元。同年3月20日周某某为被告人周治、周某等人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记账文档、微信收款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春伟、金某某、潘某某的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范某某5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春伟、金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春伟、金某某、潘某某以营利目的,为赌博网站聚集赌徒和提供兑换筹码服务,赌资计人民币6881385.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周治、吴祖宝、叶春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珍

检察员: 林 毅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治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寿宁县**镇**巷弄**号,联系电话1860697****。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寿宁县**镇**巷弄**号,联系电话1814403****。被告人吴祖宝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9992****。被告人叶春伟取保候审于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5935****。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寿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8593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60600****。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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