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江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3197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工程有限公司原***人、***人,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村**街北**条***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园**苑**号楼**门***号。2016年5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7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江海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7年8月14日至9月7日、10月22日至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7年7月30日至8月13日、10月8日至10月22日、12月22日至2018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江海案发期间系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29日、8月6日,被告人周江海先后两次以***公司名义,虚构该公司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商务大厦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收账款人民币850万元的债权以及与*****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就*****科技园**座、**座及中央地下车库项目工程桩基施工合同中应收账款人民币974.9万余元的债权,与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保理合同,骗取保理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后被告人周江海将骗得款项用于偿还***公司及其个人债务。保理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周江海无力偿还,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周江海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理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相关协议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刘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苑某某、李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江海的供述和辩解;
5、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杰
代理检察员:于 菲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江海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北辰区***街******园**苑**号楼**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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