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四川省自贡市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韦某某伙同韦某某(现在逃)窜至被害人林某某位于永泰县**镇**村**号三楼的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黄金项链1条,现金人民币200多元。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认定标的(被盗黄金项链1条)于2019年10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物品清单、发票、研判分析报告、通话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5.视频监控录像;6.被告人周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连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韦某某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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