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途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陈某某家外时,见其家中无人,在明知陈某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10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陈某某属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潼南区**镇**村**组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DNA鉴定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
6. 提取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他人精神状态不正常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宋兴辉
检察官助理:张越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