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罚款二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王红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中路一巷子,因与戴某甲存在纠纷,遂携带刀具故意来闹事。在闹事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戴某乙把被告人周某从凳子上拉下来致其摔倒在地,遂被告人周某持刀向戴某乙捅刺数刀,致其背部受伤。经鉴定,戴某乙的伤势已达到重伤二级。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戴某乙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周某赔偿戴某乙5万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拘上网追逃。后被告人周某通过亲戚向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蒲州派出所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投案,因时值疫情期间无法投案。2020年2月28日,修水县公安局上杭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的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和解协议、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就诊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残疾人证、举报情况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甲、阿某乙、小某某、港某某(均为化名)、周某甲、周某乙、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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