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7〕1417号
被告人周某飞,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9月2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起,被告人周某飞在“昆**”等场所印发投资宣传资料,以投资中药材为由,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回报,先后与段某某等76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入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涉案金额共计48757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17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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