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周某全,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荣某区**小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13 日,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周某全进行社会情况调查时,发现周某全神色慌张,随即对周某全进行搜查,民警当场从周某全所穿外套的左侧内荷包处查获冰毒疑似物2包及麻古疑似物13颗。经当面称量,以上冰毒疑似物及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15.7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以上冰毒疑似物及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周某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同日,在周某全的协助下,民警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其他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冰毒及麻古(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再封存笔录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周某全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全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全系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涉嫌容留吸毒罪的其他被告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杰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全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