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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梦梦盗窃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梦梦,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庄**庄**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街**号楼**室。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2018年9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梦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梦梦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周梦梦驾驶黑色两轮电动车途径阜阳市颍东区大河城章小区工地时,使用砖头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别克昂科威SUV左后方的车窗玻璃砸烂,后在车内储物盒里盗窃一个黑色皮质钱包,包内有2100元现金、银行卡若干张。经估价鉴定,被损坏的别克昂科威左后方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47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3.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4.侦查机关调取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的截图;

5.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周梦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梦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梦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梦梦系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梦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被盗财物已被追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梦梦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梦梦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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