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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9********,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原三门县*甲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三门县*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三门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对被告人立案审查。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许某某为回笼资金,急于出售其所有的浙江*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位于三门县**工业城**地块136939土地。该公司三门管理人员胡某甲(另案处理)请求时任三门县**管委会**周某某帮忙,但因地块面积较大,一直未找到买家。后周某某与时任三门县**中心**兼三门县**局**科**邵某某(另案处理)、三门县**项目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县政府收储该地块的方式将该土地变现,由张某某代理*甲公司土地变现事宜,所得代理费三人均分。后张某某与胡某甲、许某某商谈代理事宜,谈定张某某代办*甲公司土地收储事宜,许某某给予200万元钱。县政府于2013年7月24日批复同意收储*甲公司土地。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县**中心先后支付*甲公司全部土地收储补偿金。期间,周某某、邵某某在推动县政府收储*甲公司土地、相关手续办理、土地收购补偿金拨付等方面为*甲公司提供帮助。*甲公司收到土地收购补偿金后给付张某某200万元,后张某某分给周某某30万元、邵某某50万元、胡某甲50万元。

2.2013年,周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共谋运转浙江*乙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位于三门县**地块78496土地,由张某某出面代表,周某某、邵某某提供政策帮助。后邵某某找来章某甲购买该资产包,章某甲出资2200多万元购得该资产包后将该地块分割成六块转让,获得巨额利润。期间,周某某、邵某某为章某甲在土地购买及转让、调整土地建设规划、延长竣工期限、土地分割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周某某、邵某某和张某某在天际公司土地分割转让过程中的帮忙,章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将135万元好处费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某。2015年10月25日,张某某将50万元好处费转账给邵某某。2015年11月15日,张某某分给周某某20万元现金。2015年底,群众反映周某某和张某某在倒卖土地。为应对调查,张某某在浙商证券开立股票账户并绑定工行账户。邵某某拿出70万元,周某某拿出50万元存入张某某工行账户,张某某将周某某在*乙公司分割转让中帮忙未给付的20万元好处费份额转入股票账户。该股票账户周某某和邵某某各占70万元,后续炒股均系周某某和邵某某二人操作。

3.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浙江**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为了感谢周某某帮其公司顺利购买到三门**零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及土地,项某某在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新区的马路边送给周某某1万元现金及2条硬壳中华香烟,周某某予以收受。

4. 2014年5月份,*丙公司为了感谢周某某在*丙公司土地收储、宕渣回填款返还等事项上的帮忙,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某在三门县海游街道安居小区送给周某某10万元现金,周某某予以收受,后将其中5万元分给*丙公司三门代理人胡某甲,周某某个人所得的5万元被其用于日常开支。

5.2014年的一天,台州**塑机有限公司股东林某甲为了感谢周某某帮忙促成林某甲女儿林某乙参股的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的土地转让,在三门县**管委会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周某某5万元现金,周某某予以收受。

6. 2016年的一天,台州市**印务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实际经营者)为了其本人公司以及公司租户在三门县**管委会的企业管理、检查等方面得到周某某关照,在三门县**管委会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周某某1万元现金,周某某予以收受。

7. 2018年6月份的一天,三门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为了在该公司土地收储以及支付道路BT项目违约金等方面得到周某某帮忙,在三门县**管委会周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周某某10万元现金,周某某予以收受。2018年11月的一天,郑某某为了继续让周某某尽快帮忙推动该公司土地收储以及尽早支付道路BT项目违约金,在三门县**管委会周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周某某8万元现金,周某某予以收受。

8.2019年底,浙江**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乙为了让时任三门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帮忙,能够及时拨付三门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浙江**塑业有限公司厂房的租金,在三门县安居小区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3万元现金和4条软壳中华香烟,周某某予以收受。

9.2020年2月,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为了与时任三门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搞好关系,方便方舱**驿站(**防疫隔离点)工程款顺利拨付,在三门县**发展服务中心的办公室里送给周某某5万元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周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周某某在监察留置期间,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部分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自我交代材料,忏悔录,人员档案,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三门县委干部任免通知,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职务任免的通知,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编登记表,返还财物通知书、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凭证,护照复印件,国际快递回执单及封面,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三门县**发展服务中心文件,三门县**置业有限公司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要求分次付款的申请,记账凭证,扣款通知书,增值税普通发票,三门县**资金支付审批表,项目合作协议书,厂房租赁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要求明确**防疫隔离点建设事宜的请示,抄告单,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申请审批表,银行电子回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售卡业务受理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一览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收储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资料,收据,转账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章某甲、刘某某、章某乙、蒋某某、陈某某、吴某甲、项某某、林某甲、王某某、郑某某、胡某乙、吴某乙、严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邵某某、张某某、胡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5.光盘及制作说明,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8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兆权

助理:赖寅法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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