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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非法制造弹药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38,汉族,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先后在网络上购买铅丝12公斤,在位于铜陵市郊区**镇***水库北侧的养殖场内,多次制造5.5毫米气枪用铅弹和9.0毫米气枪用铅弹,共计1000余发。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制造的铅弹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汤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冬生

检察官助理:钱艳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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