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为淄博市博山区**村**号楼**单元**号,**部总经理、博山**物资经营部总经理,系原淄博市博山**物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逃税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淄博市博山**物资有限公司(已被吊销)注册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实际由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妻子,现已离异)经营管理,该公司2011年至2015年营业额至少5000余万元。2015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淄博市博山**物资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账目资料从公司运至位于博山区**小区车库进行隐匿,后将以上帐目资料作为废旧卖给冯某某进行销毁。2019年4月18日税务部门向被告人周某某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2019年4月26日前提供淄博市博山**物资有限公司相关财务账簿、凭证等相关涉税资料,周某某以相关财务账簿、凭证等账目资料被孙某某抢走为名拒绝提供。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淄博市博山**物资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偷逃税款314640.81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40%。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淄博市博山**物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淄税二稽通【2019】**号)通知其结清税款,截止2019年9月27日立案时仍未补缴相应税款。另查明,2019年10月16日,淄博市博山**物资有限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共计9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淄博市博山**物资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_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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