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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正涉嫌抢劫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房**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正(自报),绰号“阿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址綦某某隆胜镇顺山村车盘沟组5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正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凌晨4时某某,同案人周某丙(已判刑)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TT酒吧”门口,与喝醉酒的被害人曾某某鸿发生口角,遂纠集在现场的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正和同案人蓝某某(已判刑)、蔡某炼(已判刑)、“阿某某”、“臭弟”、“奥巴马”(均另案处理)一起将曾某某鸿强行带至酒吧对面一巷子里拳打脚踢,抢走曾某某鸿1部iphone X手机(价值人民币4650元),随后威胁曾某某鸿取得手机开屏密码、ID密码、支付宝密码等。周某丙将抢得的手机带走并恢复出厂设置藏放于其家中,破案后,赃物手机已追回归还被害人。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鸿所伤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户籍证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2. 证人邱某某、吴某某生、郑某某锐、周某丁杰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某某与辩解;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正伙同多名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认某某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块,两名被害人的认某某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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