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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诈骗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文盲,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5时许,在新野县溧河铺镇王坡村西丁字路口处,被告人周*驾驶无牌拖拉机车由北向南右转向西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张*驾驶的豫R**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张*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周*为获得医疗保险金,向医院、医保报销办公室谎称是自行摔倒,提供虚假情况,并签订虚假的承诺书、无第三方赔付人等虚假信息报销医疗保险金6945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于2020年10月20日退还所骗取的医疗保险金6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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