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周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九里**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花园**号楼**单元502户,无业。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及陌声交友软件发布虚假卖医用口罩信息。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陌声交友软件联系周某,双方加微信好友后李某某向周某询问购买口罩、体温枪一事。2月16日,周某为获取李某某的信任,谎称自己有口罩、体温枪货源,并从别人微信朋友圈转发照片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周某以交纳定金为由让李某某给其微信转账3000元。同日,李某某将周某介绍给陈某某,周某以同样的方式获取陈某某的信任并以同样理由让陈某某给其微信转账1000元。以上,被告人周某骗取两人定金共计40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洪训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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