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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市**区**镇**村村民,住该村。2018年10月21日被贵阳公安处凯里车站派出所抓获寄押,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谎称其有一处位于哈尔滨市**区**镇**村**水库旁的别墅,以将该别墅出售给被害人李某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21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在贵州省凯里市被公安机关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交易截图、协议书、借条、收条、授权书、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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