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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周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22251989********,户籍所在地安徽宿州市泗县,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宿州市泗县**乡**村**组**号。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9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营。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1881199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 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劳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07831998********,户籍所在地广东开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开平市**镇**村** 巷。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00383198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区**镇**村**村民小组**号。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1523199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 2018年4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725199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2831991********,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6821991********,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825199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乡**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丁,女, 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15231995********,户籍所在地四川江安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江安县**镇。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10831991********,户籍所在地湖北荆州市,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荆州市**镇**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831991********,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河**河区**镇**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22221992********,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萧县**乡**村。2018年5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女, 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8241991********,户籍所在安徽省潜山县,大专文化,群众,住安徽省潜山县**镇**村**组。2018年5月2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汾市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焦某某等15人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临汾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捣毁以传销为名实施其他犯罪的组织,团伙成员冒用他人身份租赁民房建立窝点,假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公司的名义,网罗控制成员,以各种手段欺骗他人从全国各地来临,到临汾后即从车站对人员进行控制,到窝点后依靠暴力手段强势洗脑后沦为犯罪工具。其组织内部结构按照“老总”、“经理”、“大主任”、“寝室主任”、“老板”、“新人(帅哥美女)”的层级顺序组成,实施层级负责管理,由“老总”管理“经理”,“经理”管理“大主任”,“大主任”管理“寝室主任”,“寝室主任”管理本寝室所属“老板”和“新人”。“老板”给“新人”做“讲师”,负责带“新人”,“新人”被暴力胁迫后,被迫缴纳每份2800元上线费即成为“老板”。之后,依据个人表现获取晋升的资格,成为新一轮犯罪的实施者,直至“经理”级别后出局。“新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控制在该组织“窝点”中同吃同住,相互监督,相互看守,变成“老板”后参加非法限制新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或继续诱骗“新人”参于组织犯罪活动。

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分明、规则明确、犯罪流程固定。首先“老板”通过QQ、微信等与联系对象交谈,详细了解联系对象的收入、学历、经历、爱好等情况,并经过“寝室主任”依据“四不要”分析选定后,(即现役军人和公务员在校大学生不要;有贷款的不要;家庭压力大有老人需要赡养的不要;有传染疾病的不要)以联络工程、推荐工作、婚姻恋爱等名义诱骗对象来临,并将联系对象带至该组织租住的窝点。新人被骗到窝点后,由“寝室主任”安排团伙成员分担“大哥”“手机处理人”“保姆”等不同角色,对新人实施犯罪行为。第一步:由“大哥”对新人威胁、恐吓制造紧张气氛;第二步:由“处理手机人”让被害人交出手机及随身物品,并索要手机密码、索要银行卡密码、搜身,并殴打新人;第三步:通过“言语威胁”、“坐刑”、“水刑”、体罚,断食饥饿惩罚、关黑屋制造孤独感等软硬暴力手段进一步控制受害人,由“保姆”照顾“新人”生活起居,稳定情绪,防止其逃跑或自杀;第四步:“新人”缴纳上线费后即升迁为“老板”,但仍被根据组织规定在“寝室”内相互看守,限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犯罪活动。

1、2017年10月份,湖北金门的何某丁被被告人甘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临汾,接站人甘某和另案被告人徐某将其带到另案被告人肖某丁传销团伙窝点,王某丁作为“寝室主任”,安排案被告人关某某充当“手机处理人”,期间关某某、肖某丁、徐某、张某丁对其进行殴打,抢走何某丁手机、获取银行卡及密码,劫取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0元左右,逼迫其将其中的8400元购买了3套虚拟产品,并将其非法拘禁7天左右。

2、2017年9月份,姜某某、马某某被同事李某以做食品批发的名义骗至山西临汾,接站人另案被告人徐某、另案被告人李某。安排到**村张某丁传销窝点,经理另案被告人肖某丁安排寝室主任张某丁、上门主任王某丁、桂某某充当马某某的“手机处理人”,胡某、吴某某对马某某进行看管、恐吓。徐某、刘某甲(身份不详)、 张某丁对姜某某以扇耳光、捶胸口、蹲马步、水刑对其先后对其实施恐吓、殴打。期间教唆姜某某向家人索要20000元,获取姜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劫取银行卡内人民币20000元用于购买7套虚拟产品,价值19600元。姜某某被非法拘禁长达15天。另外,采用同样手段获取马某某银行卡密码,逼迫其将银行卡中的8400元用于购买了3套虚拟产品。

3、2017年7月份,湖北荆州市**镇**村的甘某被葛某丁(身份不详)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临汾传销团伙窝点,另案被告人张某丁、胡某接站,另案被告人徐某充当其“手机处理人”对其实施殴打,另案被告人余某某充当“保姆”对其实施看管,期间将其随身携带的苹果6S玫瑰金色手机和华为荣耀X2银色手机抢走,非法拘禁甘某长达20余天,逼迫其购买了6套虚拟产品16800元。

4、2017年11月份,孟某某被另案被告人刘某甲以一起做生意为由骗至山西临汾,刘某甲与孙某甲将其接到王某丁(寝室主任)传销窝点,王某甲充当“大哥”对其进行恐吓,余某某充当“手机处理人”伙同保姆徐某对其进行看管,上门主任另案被告人张某甲对其进行殴打,后孟某某被非法拘禁长达45天,徐某、胡某轮流看管,强迫其购买套虚拟产品5600元。

5、2018年2月23日,原某某被另案被告人张某丁以一起做食品批发生意为由骗至山西临汾,张某丁伙同另案被告人余某某将其接到另案被告人桂某某主任寝室传销窝点,另案被告人张某丁充当上门主任给新人“上班”,余某某充当“手机处理人”对其殴打恐吓,潘某甲充当“大哥”,另案被告人潘某某充当“保姆”对其进行看管,后原某某被关“黑屋”,由余某某、徐某看管,原某某被非法拘禁长达12天,被迫购买2套虚拟传销产品5600元,此5600元的上线款由张某丁给了大主任王某丁。

6、2018年4月份,陈某丁被向某丁以旅游为由骗至山西临汾,向某丁伙同胡某将其接到另案被告人王某丁传销窝点,另案被告人王某充当“保姆”对其看管,另案被告人张某丁充当“大哥”,另案被告人关某某充当“手机处理人”,姜某某配合其他人对陈某强实施恐吓行为并看管,后陈某丁被非法拘禁长达10天,期间另案被告人吴某丁和关某某以殴打恐吓等手段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和400元现金抢走,上交给张某甲。

7、2017年4月份,左某被侯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临汾,吕某某充当其“保姆”对其实施看管,陈某丁(身份不详)、季某丁(身份不详)充当“手机处理人”,黄某充当“大哥”,后左某被非法拘禁长达15天左右,被迫购买2800元的虚拟产品。

8、2017年7月份左右,安徽宿州市灵璧县刘某丁被另案被告人李某丁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运城段某窝点,接站人另案被告人鲁某丁、李某丁,另案被告人朱某丁充当“大哥”对其进行恐吓,鲁某丁充当“手机处理人”对其实施殴打,另案被告人陈某充当“保姆”,黄某充当“上门主任”,吕某某在晚上对其进行看管,将其非法拘禁,长达7-8天。非法拘禁期间,鲁某丁以殴打手段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抢走,鲁某丁指使其向家里骗取18000元,用于购买虚拟产品7套。

9、2018年3月份左右,雷某被被告人向某丁骗至临汾**李某丁窝点,接站人向某丁、施某某,寝室主任另案被告人李某丁,大主任另案被告人张某甲,另案被告人梁某丁充当“大哥”对其进行威胁,劳某某充当“保姆”,另案被告人吴某丁充当“手机处理人”。吴某丁伙同李某丁、潘某、张某甲、鲁某丁、罗某丁对其进行殴打,后梁某丁伙同劳某某对其实施看管,将雷某非法拘禁长达30天左右,期间被吴某丁逼迫并将其银行卡内2800元取走,用于购买虚拟产品1套。

10、2016年1月份,方某丁被被告人施某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临汾,施某某伙同另案被告人胡某某将其接到传销窝点,后被非法拘禁长达7天,被迫购买6套虚拟产品共计16800元。

11、2017年5月份,王某丁被另案被告人黎某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山西临汾**窝点,接站人黎某、施某某,周某充当其“大哥”对其进行恐吓,另案被告人吴某丁充当其“手机处理人”对其进行殴打,另案被告人邢某丁充当其“保姆”对其进行看管。吴某丁将其手机、身份证抢走并查询银行卡余额,期间对其实施面壁、关小黑屋的暴力行为,后被吴某丁逼迫向家人骗取10000元,其中5600元让我交给段某和黄某购买虚拟物品2套,非法拘禁长达一个月。

12、2017年11月份,韦某丁被另案被告人刘某某骗至山西临汾袁某和朱某某窝点,接站人刘某某、施某某,另案被告人李某丁充当“手机处理人”对韦某丁实施殴打,另案被告人陈某充当“大哥”对其进行恐吓,丁某丁充当“保姆”,李某丁用拳头打其胸口,后韦某丁花费2800元购买1套虚拟产品。

13、2017年5月份,安徽省六安市**区的罗某丁被其同事蒲某某以旅游为名骗至山西运城段某窝点,接站人蒲某某、施某某。在另案被告人段某窝点,冯某充当其“大哥”,一个姓马的男子(身份不明)充当其“手机处理人”,另案被告人朱某丁充当其“保姆”。段某、张某及马姓男子先后对其实施恐吓、殴打,扇其耳光,对其拳打脚踢,并对其实施“水刑”、“面壁”,期间抢走OPPOR9S粉色手机一部,将罗某丁非法拘禁长达6天左右,逼迫其花费22400元购买了8套虚拟产品。

14、2018年4月17日,刘某丁和曾某丁被原深圳同事被告人张某某以山西临汾做推广工作比在深圳高三倍为由,骗至山西临汾市,张某某、另案被告人黎某将二人带至开发区**村鲁某丁寝室,由焦某某充当大哥,另案被告人张某丁充当上门主任,周某充当刘某丁的手机处理人,另案被告人蔡某丁充当刘某丁的保姆;由另案被告人陈某和陈某丁充当曾某丁的手机处理人,谢某某充当曾某丁的保姆,在房间内周某、潘某用语言恐吓及殴打曾某某,后周某用语言威胁恐吓抢走二人手机,并强行要下二人的银行卡及密码、微信密码、支付宝密码,焦某某负责看管刘某丁和曾某某,谢某某、劳某某、雷某也负责看管并给受害人刘某丁、曾某某做洗脑工作,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至2018年4月19日凌晨4时长达39小时。      

15、2018年2月份左右,闫某某被另案被告人畅某丁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临汾**堡**窝点,接站人畅某丁、另案被告人黎某,另案被告人梁某丁充当其“大哥”,周某充当其“手机处理人”,丁某充当“保姆”,另案被告人张某甲充当“上门主任”,周某伙同他人对闫某某进行殴打,并将闫某某随身携带的一千元现金、手表、身份证抢走,将银行卡内19600元取走,逼其购买虚拟物品7套。

16、2017年11月18日,张某某被另案被告人李某丁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山西临汾**堡**窝点,接站人李某丁和另案被告人鲁某丁,另案被告人劳某丁充当“大哥”负责恐吓,鲁某丁充当“手机处理人”对其进行殴打(打耳光),另案被告人罗某丁充当“保姆”。罗某丁伙同周某、另案被告人方某丁、梁某丁对其看管,期间其手机被鲁某丁收走,后被非法拘禁长达11天,2017年12月2日逼迫其花费14000元购买5套虚拟产品。

17、2017年4月份,劳某某被另案被告人劳某丁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临汾段某窝点,接站人劳某丁、陈某丁,周某充当其“大哥”,另案被告人朱某丁充当“保姆”对其进行看管,劳某某被非法拘禁长达5天。

18、2017年11月份左右,钟某丁被另案被告人巫某丁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山西临汾张某甲窝点,接站人巫某丁、施某某,另案被告人陈某充当“大哥”对其进行恐吓,周某充当“手机处理人”对其进行恐吓和殴打,另案被告人罗某丁充当“保姆”对其进行看管。周某将钟某丁殴打并拿走其手机和银行卡,后由陈某看管,非法拘禁长达一个月左右。被非法拘禁期间,钟某丁被迫给袁某、张某甲8400元购买虚拟产品3套。

19、2017年6月份,广东省英德市李某丁被另案被告人黎某以创业为由骗至山西运城另案被告人**窝点,接站人黎某和王某,另案被告人劳某丁充当“大哥”对其进行恐吓,朱某充当“手机处理人”,另案被告人邢某丁充当“保姆”对其进行看管,黄某充当“上门主任”。朱某对其进行殴打并伙同周某、陈某丁对其实施“水刑”,朱某将其随身手机、身份证拿走,杨某还对其进行欧打,逼迫其花费2800元购买虚拟产品1套,并被非法拘禁长达一个月左右。

20、2017年10月份,四川省江安县赖某被熊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运城**窝点,另案被告人吴某丁充当“手机处理人”对其进行殴打和恐吓,周某充当“保姆”对其进行看管,另案被告人劳某某为“拿钥匙人”对其进行看管,对其实施非法拘禁,长达20多天。 

21、2018年2月底,鲁某丁被被告人焦某某以一起做生意为由骗至山西临汾另案被告人张甲某窝点,接站人焦某某、另案被告人鲁某丁,另案被告人张某丁充当“手机处理人”对其进行殴打,另案被告人梁某丁充当“大哥”,另案被告人罗某丁充当“保姆”对其进行看管,另案被告人朱某某充当“上门主任”后鲁某丁被非法拘禁长达10天。非法拘禁期间,张某丁伙同鲁某丁、梁某丁、张某甲以殴打恐吓等手段将鲁某丁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抢走并逼问其微信、支付宝密码,后张某丁将其银行卡内39200元取走,用于购买虚拟产品14套。

22、2018年2月份,农某丁被劳某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临汾窝点,接站人劳某某、另案被告人鲁某丁,另案被告人陈某充当其“大哥”,谢某某充当“保姆”对其进行看管,农某丁被非法拘禁长达10天。期间鲁某丁以殴打恐吓等手段将农某丁随身携带的手机、手表、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抢走,逼问其银行卡密码,将银行卡内36400元取走,逼迫其购买虚拟产品13套。

23、2017年8月份,河南省原阳县李某被另案被告人李某丁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山西运城**窝点,接站人李某丁、另案被告人吴某丁,潘某充当“大哥”对其进行恐吓,吴某丁充当“手机处理人”对其进行殴打,另案被告人畅某丁伙同赖某丁充当“保姆”对其进行看管,上门主任另案被告人段某,将其非法拘禁,逼迫其花费5600元购买虚拟产品2套。李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劳某丁和方某丁也对其实施看管,劳某丁和吴某丁对其进行水刑和关小黑屋,非法拘禁持续10天左右。

24、2016年10月份,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陈某被刘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运城窝点,接站人刘某、施某某,黄某充当“保姆”,另案被告人吴某丁以殴打恐吓等手段将陈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抢走,另案被告人胡某某和另案被告人段某将其银行卡16800元取走,用于购买虚拟产品6套。

25、2018年3月,倪某被朋友被告人马某某以找工作为名骗至临汾,接站人马某某、胡某,安排到另案被告人王某丁寝室,倪某被非法拘禁两天后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综上,另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丁、张某丁、桂某某,段某、张某甲、李某丁、朱某丁、鲁某丁、胡某某、吴某丁、吴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本案被告人15人,另案被告人45人,多次以诱骗、强迫、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

本院认为,另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丁、张某丁、桂某某,段某、张某、李某丁、朱某丁、鲁某丁、胡某某、吴某丁、吴某组织领导本案15名被告人,以诱骗、威胁、暴力等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行为,在一定区域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其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焦某某、谢某某,劳某某、潘某、雷某、张某某、姜某某、胡某、吕某某、向某丁、甘某、马某某、吴某某、施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受他人指使,担任不同角色,采取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十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焦某某、谢某某,劳某某、潘某、雷某、张某某、姜某某、胡某、吕某某、向某丁、甘某、马某某、吴某某、施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受他人指使,担任不同角色,为使被害人加入组织,先后采用诱骗、保姆看管、手机处理人恐吓、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十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焦某某、谢某某,劳某某、潘某、雷某、张某某、姜某某、胡某、吕某某、向某丁、甘某、马某某、吴某某、施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案1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黎萍  王晓义

                     张治中  史生龙

2019年44

附:

1.被告人周某、焦某某、谢某某,劳某某、潘某、雷某、姜某某、甘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胡某、吕某某、向某丁马某某、吴某某、施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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