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819号
被告人周某秦,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以上均自报)。201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粤C9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市坦洲镇振兴南路023号灯杆对开路段启动过程中,与被害人惠某年停放在该处的粤TN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周某秦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秦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221.1mg/l00mL。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周某秦已取得惠某年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秦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秦拘役二个月十五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二О二О年六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秦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2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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