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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22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院镇**村**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5月6日、2013年12月23日、2017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9月19日被行政拘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地铁站B出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0元)。后被告人周某以人民币400元将该电动车变卖。

 2、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号路边,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盗走。后被告人周某将该辆电动车变卖。

3、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门口岗亭旁,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0元)盗走。后被告人周某以人民币500元将该电动车变卖。

4、2020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号包子店前,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银相间台铃牌电动车(因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盗走。后被告人周某将该电动车变卖。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桥新街兴华盛旅馆806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某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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