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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扬于2018年11月以及2019年5月期间,在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街“奥特莱斯”商场内,趁店主不备之际多次对服装店铺实施盗窃,窃取皮鞋一双,羽绒服一件,牛仔裤两条,女西装一套,女士吊带上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原**等人的陈述;3、证人屈*的证言;4、被告人周*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晓慧

                 检 察 员:赵娜娜

                 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电话15136600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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