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住岑巩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3月5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01时许,被告人周某与洪某某(另案处理)在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城一家网吧内上网时,商量一起去偷电动车卖,洪某某负责找到买家,被告人周某和洪某某看见***街道***村***库对面的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辆红色二轮电动摩托车,被告人周某将电动车推到**村村委**巷子内,洪某某叫被告人周某在原地等待,他去找老板来购买摩托车,洪某某离开后借他人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村有人盗窃摩托车,随后民警赶到**村村委**巷子内将周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851.00元。
2020年5月7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将从周某扣押的立马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洪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维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玉屏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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