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4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组。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6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唐某某的名义向冷水滩区联社普利桥信用社(现永州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冷水滩区普利桥镇**大道东侧的门面及住房作抵押,所得贷款由周某甲个人使用。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周某甲故意隐瞒抵押物已实际卖出的事实,并在2017年4月2日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00万元贷款至今没有收回。
2020年6月14日,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银行贷款、统计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唐某某、周某乙、杨某甲、冯某某、王某某、杨某乙、吕某某、周某丙、陈某某十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隐瞒抵押物真实情况,使用他人名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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