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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63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等地为经营点,采取买假卖假、网络销售等方式,购进明知是假冒苹果、华为、OOPO注册商标的多型手机盒子,并通过自营的“华强北***配件中心”、“华强北****中心城”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5月26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苹果XMAX、苹果X、苹果XR等多型手机盒子共计2950个、苹果手机标贴4000个、华为荣耀4A手机盒子30个、荣耀5A手机盒子50个、荣耀6A手机盒子30个、畅享5S手机盒子6个、畅享8E手机盒子30个、P20手机盒子18个、畅享8PLUS手机盒子30个、畅玩7X手机盒子40个、畅享7PLUS手机盒子10个、畅玩7手机盒子20个、OPPO R15手机盒子30个、OPPOR11 plus手机盒子25个、OPPOR17手机盒子10个、OPPO-find手机盒子5个、OPPO-RENO手机盒子5个;同时缴获经营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两部。

经鉴别:以上手机盒子产品均为侵犯华为、苹果、OPPO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多种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检查:每个假冒苹果手机盒子均带有苹果注册商标标识4个,共计带有注册商标标识11800个;华为荣耀4A手机盒子30个、荣耀5A手机盒子50个、荣耀6A手机盒子30个、畅享5S手机盒子6个、畅享8E手机盒子30个、P20手机盒子18个、畅享8PLUS手机盒子30个、畅玩7X手机盒子40个、畅享7PLUS手机盒子10个、畅玩7手机盒子20个,以上假冒华为手机盒子带有1至5个不等的华为注册商标标识,共计带有454个注册商标标识;OPPO R15手机盒子30个、OPPOR11 plus手机盒子25个、OPPOR17手机盒子10个、OPPO-find手机盒子5个、OPPO-RENO手机盒子5个,以上假冒OPPO手机盒子带有1至4个不等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带有210个OPPO注册商标标识。

现场扣押的手机盒子带有“HUAWEI”、“OPPO”、“honor”等多个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2464个。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两个淘宝网店的销售资料,并进行了核实。

经核: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华强北***配件中心”网店实际对外销售以上各型假冒手机盒子共计8361个,金额达人民币100323元;通过“华强北****中心城”手机网店对外实际销售以上各型假冒手机盒子17844个,金额达人民币3876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90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假冒手机盒子一批,电脑两部等;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随案移送物证现场扣押的假冒手机盒子一批,电脑两部(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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