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至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共计人民币190000余元,其中接收赌博人员俞某某投注人民币21000余元、接收周某乙投注人民币1000余元、接收方某某投注人民币300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将上述投注款上报至何某某(已判决)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宁海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俞某某、周某乙、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数据:被告人周某甲与何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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