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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21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3********,汉族,专科毕业,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深圳市福田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嫌疑,于2013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3月13日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审查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8日报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甲注册成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后雇佣周某乙、杨某甲,以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为生产地点,长期组装生产各类窃听、窃照等具有间谍专用器材性质的设备,后将该类设备销往全国各地。为扩大销售途径赚取非法利润,被告人周某甲在互联网上设立销售网站,将产品信息发布在该网站,用于推广产品和联系发展客户,并将公司网址链接在“中国**网”、“**”等网站上。经统计,2012和2013年期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疑似间谍器材的销售金额共计为3464730元。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村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疑似窃听窃照的间谍器材成品及半成品一大批。经抽样鉴定,涉案缴获的密拍打火机、密拍眼镜、密拍苹果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专用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的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照片,制作工具、原料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立案决定书,网站截图,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快递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销售合同,拿货记录、客户资料记录,销售记录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被告人及证人对涉案物品、销售记录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的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4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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