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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林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3日至6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周某甲为了搞油茶开发,雇请李圩亮的挖机,在桂阳县**镇**村东南面约800米的“**”山场进行挖山整地,其在明知香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未办理相关采伐采集林木手续的情况下,指使李某某用挖机将林地上的全部地表物进行清理,致使4株樟树被毁坏致死。经鉴定,被毁坏的樟树(香樟)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检察官助理:潘程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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