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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歙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明知香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柴刀将其屋后“南山雁”周某乙地块和周某丙地块内天然生长的香樟树各一株环割剥皮,使用手锯在树干上锯了一圈,并在树根部倒入药粉。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甲毁坏的两株树木的树种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3.763立方米,被环剥后将会因缺失养分而死亡。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经歙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柴刀一把;

2.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3.到案经过、证人周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丙、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7.歙县林业局鉴定意见、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良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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