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在湛江市遂溪县**镇***国道旁经营****饭店。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1月23日下午向一名自称“**”(在逃,联系电话134********、178***********,微信ID“wx*****)的男子购买了一只穿山甲,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1200元。至当天17时左右,周某甲将该穿山甲杀害,准备处理好当饭菜出售。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扣押疑似穿山甲的动物1只(已被杀害,皮甲已被去除)、鸟类51只(已被杀害,皮毛已被去除)、大米1盆(用疑似穿山甲的动物的血浸泡,经过称量,大米重5.49斤)。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在****饭店内被周某甲杀害的穿山甲是马来穿山甲。马来穿山甲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动物;51只鸟类死体属于黑水鸡(Gallinula chloropus),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3.证人符某甲、欧某甲、陈某甲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野生动物鉴定书;
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9. 案件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10.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一条并杀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有被行政处罚劣迹的酌情从重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宽处理情节,建议法院对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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