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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是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期,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8月6日8时20分左右驾驶无船牌号的泡沫铺板渔船搭载周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附近海域,利用船上的吸哈泵、三角吸螺管、水泥分离器捕捞蚬螺约两小时,后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大队执法检查时当场发现,查获周某甲用于捕捞作业的渔船、渔具,以及活体蚬螺约500市斤(已放归海中)。

经中国**院**所鉴定,周某甲捕捞使用的渔具为**拖曳泵吸耙剌,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520****。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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