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区**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水库员工宿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1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起,符某某承包儋州市**镇**水库养殖鱼场,为防止他人来水库偷鱼,符某某便雇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等人负责开船到儋州市**镇**水库巡逻,若发现有人偷鱼,就没收鱼网等工具。
2019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等人开船到**水库巡逻,发现五名人员正在水库钓鱼,周某甲等人便上前阻止,在阻止的过程中发现这其中一名人员持有一支射钉枪,周某甲便上前收拿这支射钉枪占为已有。
经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水库处扣押的枪支为利用射钉器改制的单管枪形物品,适配6.8mm射钉弹,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20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儋州市**镇**水库养殖基地宿舍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说明材料、黄君养拒不配合做伤情鉴定的说明;
2.证人符某某、李某某、周某乙、何某某、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射钉枪一把暂存儋州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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