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8日,新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住新田县**镇**村被告人周某甲有非法持有枪支的嫌疑,立即赶赴其家中依法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1支发射器具,发射器具全长1463mm,发射管内径10.81mm,。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持有的1支发射器具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支发射器具(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陈某某、周某乙的证言;5.永公物鉴(痕迹)字[2016]1076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57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