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0********,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号,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小区**座**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因索要周某乙(被害人周某丙之父)所欠债务同曾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窦某某(在逃)在被害人程某某的老家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将被害人周某丙、程某某挟持至**附近的**酒店入住。后于9月29日,又挟持被害人周某丙、程某某租住在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期间由代某某、曾某某、窦某某负责看守,以“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方式限制两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015年10月13日,被害人周某丙在租住地服用大量安眠药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2015年10月15日至11月8日被害人程某某被被告人周某甲等人继续带到**小区的“**宾馆”内以“软暴力”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借款协议、担保书、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涉案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向某某、吴某某、周某丁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代某某、曾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周某丙、程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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