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新昌县**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另案处理)未经相关机构批准,自行或通过他人介绍,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以银行转贷、经营弹簧厂、资金周转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俞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徐某甲、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潘某乙、章某甲、周某乙、姚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章某某、单某某、章某乙、徐某乙、求某甲、求某乙、何某甲、朱某乙、章某丙、张某丙等人吸收存款共计4725.1万余元。至案发前,已返还本金及利息3214.25万余元,尚有2544.3万余元本金未返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通过吕某丙介绍向潘某甲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3%,已支付利息18.3万元,本金未归还。
2.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通过吕某丙介绍向张某甲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3%,已支付利息8.8万元,本金未归还。
3.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张某乙累计借款485万元,约定月息3%,已支付利息50万元左右,本金未归还。
4. 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胡某某、梁某甲借款340万元,约定月息3.5%,已支付利息30万元,本金未归还。
5.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朱某甲借款73万元,约定月息3%,已支付利息30万元,本金未归还。
6. 2014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转贷生意缺少资金、刷信用卡生意、弹簧厂经营为由,向陈某某累计借款788.9万元,约定月息3%,已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1056.52万元,尚有本金140.1万元未归还。
7. 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朱某甲介绍向潘某乙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已归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1500元。
8. 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朱某乙借款35.2万元,约定月息6%,已归还本金5万元,尚有30.2万元未归还。
9.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弹簧厂缺少资金为由,向章某甲借款25万元,约定月息3%,已支付利息2万余元,本金未归还。
10. 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王某某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3%,已支付利息10.98万元,本金未归还。
11. 2015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周某乙累计借款841万元,约定月息6%,已归还本金221万元,已支付利息223万元,尚有本金620万元未归还。
12. 2015年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吕某乙累计借款400万元,约定周息2.5%,已归还借款320万元,支付利息80万元,尚有本金80万元未归还。
13. 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章某甲借款10万元,约定日息0.5%,已支付利息4.5万元,本金未归还。
14.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单某某借款85万元,约定周息1.5%,已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27万元,尚有58万元未归还。
15. 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章某乙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5-6%,已支付利息100万元,归还本金20万元,尚有本金115万元未归还。
16. 2016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徐某乙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3%,已支付利息20万元,本金未归还。
17. 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求某甲、求某乙借款25万元,约定月息2%,已归还本金7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尚有本金18万元未归还。
18.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石某某、何某某累计借款1117万元,约定月息4-6%,已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944万元,尚有205万元本金未归还。
19. 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弹簧厂、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朱某乙、蔡某某累计借款150万元,约定月息2%,已支付利息10万元,本金未归还。
20. 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章某丙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已支付利息1万元,本金未归还。
21. 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王某某借款35万元,本金未归还。
22. 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和上官某某以银行转贷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张某丙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已归还利息3万元,未归还本金。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共同投资协议书、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帐、明细帐、交易记录、借条、转帐凭证、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上官某某、吕某丙、章某丁、梁某乙、邱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周某乙、胡某某、朱某甲等30余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及资金往来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洁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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